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行政管理部门和具体业务经办机构的规定。
依据部门的“三定”策略,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工作。相对而言,行政部门的层次越高,更多的是进行政策的拟定与指导;行政部门的层次越低,更多的是办理社会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事务。
在中央层次,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部门是劳动保障部内的医保司工伤保险处,其具体职责包含:拟定工伤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策略和进步规划;拟定工伤保险成本社会统筹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拟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组织拟定工伤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与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别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别方法,拟定劳动鉴别机构管理规则。
省、地、县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行政地区内负责工伤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中,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要具体承担工伤认定的任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根据有关规定主如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三定”策略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1.根据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别由鉴别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别终局制。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别结论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2.监督工伤医疗成本、康复成本、辅助器具成本用状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协议对这类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关成本的用法状况进行监督。
3.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学会着工伤保险方面的各种资料,由其提供咨询服务十分便捷。除此之外,为了体现经办机构为工伤职工服务、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权益的宗旨,条例特别规定经办机构在提供咨询服务时不能收取成本。
4.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能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假如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那样,经办机构就负有征收工伤保险费的职责。
5.核查用人单位的薪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交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状况的记录。这一工作是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管理的基础,需要运用现代化的计算机方法进行。
6.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准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以便于学会基金的收入支出平衡情况,当令调整单位的交费费率)
7.根据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含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与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